1限制性招標,係公開評選後,選擇優勝廠商議價,所稱採複數決標,在此條款似不適用
2.,醫院檢查案,好像工程會有建議辦理方式,到解釋函可以查到,
3.評選委員會之組成由機關首長核定,應該包括成員總人數,所以我認為當開會人數不足,已造成不能開會之事實,即使符合5-17人,既無開會何來決議,要變更委員會組成人數,應再說明理由並簽奉首長核准及檢討外聘比例,才能重新召開評選委員會
4.即使流會後,當場能完成行政程序變更委員會組成人數,宣布開會,我仍然覺得不宜如此,因為一旦減少人數重新組成評選委員會開會,如何說明人數之專業適當性,下次評選委員會召開時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