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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四條之執行疑義

  • 發表者:Kelly
  • 發表時間:89-07-25 17:28:03

疑義一、本單位為辦理教師健康檢查,擬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方式辦理,因教師人數約兩千餘人,一家醫療院所勢必無法全數承攬,是以必須選出數家醫療院所作為決標對象,如按前揭規定,評選優勝者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決標,則應如何辦理複數決標?
疑義二、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辦理評選時,評選委員出席人數未達評選委員總額二分之一,惟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之評選委員五至十七人之數額內,此時是否可進行評選?換言之,評選過程是否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