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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高手好:採購新手想請教一個問題,若目前在辦理一件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採購標的相同(有四件),但履約地點分別有原住民地區及非原住民地區,這樣是否是適用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採購?ps: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有人用金額去認定,但原民會應該是從寬認定.另一種就是複數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