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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參考廠商報價重訂底價

  • 發表者:阿皮
  • 發表時間:100-03-04 16:24:08

請教各位先進:

機關辦理辦公室租賃採購,預算金額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但未逾公告金額,以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辦理,邀請廠商辦理議價。議價當天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參考廠商報價重訂建議底價,並請首長核定底價後與廠商進行議減標價。議價結果,廠商因減價次數已達須知所定次數且無法平於或低於底價而廢標。

這邊想請教的是,如果繼續找原廠商辦理第二次議價,並參考其報價重訂底價後再議減標價:

1.第二次議價參考廠商報價所重訂的底價,是不是不得超過前次議價廠商最後一次減價後的標價(錯誤行為態樣十、決標程序第十七項)?

2.若廠商還是不願再減價,最低只願維持第一次議價最後一次的減價結果,如此一來,除了考量是否有超底價決標的可行性外,是否就只能廢標收場?萬一時間很緊急,又無法超底價決標時,能否有其他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