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政府採購法27條第2項規定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主管機關定之辦法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及第1項第8款規定履約期限。
3、後學提供以下問題予先進思考方向:
(1)先辦理招標,有關預算及預計金額,是否可以於此次招標公告中公開。
(2)先辦理招標,是否可明確規定履約期限。
(3)先辦理招標,是否有預算法第四章預算之執行相關條文的限制。
4、後學建議:
(1)可於招標文件註明待預算核發再由得標之包商執行,若無預算,則得標之包商不為執行。
(2)最好等預算核發再行招標,免得給先進帶來不必要之後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