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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計畫分好幾項經費項目,有器材租用、媒體廣宣、宣導品製作、印刷等,能僅請一家廠商開立報價單嗎,還是需要依各別不同項目的專業,請不同且多家廠商分別開立報價單呢,若僅請一家廠商開立且這家廠商是去年得標合作過的廠商,會有相關法律責任或疑義嗎
去年既有得標廠商,代表各項專業由一家廠商承作是可行的,當然機關也可以不同專業找多家廠商分案招標,僅為行政效率問題。而機關只請去年得標廠商報價的原因? 倘若只想讓該廠商承作,依不同預算年度、限制性招標適用法條與合理之議價原因辦理,則無法律上疑義。以上供參並請指教。
本案為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本機關採用固定價格之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並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另外報價單並非用在採購程序當中,而是在向上級單位請經費時使用而已,那麼這樣會有相關疑義或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