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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標案(未達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假設明天要開標了,廠商今天才打來說對招標規格有問題,問題是招標須知明明就有說,對於內容有疑義時,可於等標期1/4天內,書面來函說明,常常廠商都到了要開標前一或二天,才打電話來說有問題,規格有疑義又不能不處理,明知時間已過,還是得辦理,阿是怎樣!招標須知都是寫假的嗎?採購法有註明,招標須知也有,可是廠商常常造成招標單位的困擾,我想問的是,到底能不能就不受理了啊!不然一直重新招標,真的造成我們相當大的困擾!
時間不是問題,招標文件有問題,不會因為廠商提出的時間超過就變成沒問題,參考細則105之1規定.
有一標案(未達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假設明天要開標了,廠商今天才打來說對招標規格有問題...........----------------------------------------------------------------------1. 別忘了至少十天異議期限.....2. 先判斷廠商異議是否有理......
但是廠商只以來電告知,卻不以書面來函說明,明天要開標,前一天下午才說,收到書面說明,還有流程要跑,時間緊迫就算要暫停招標或延長等標期也有時間要跑,書面來函又說明的不清不楚,這樣的異議造成承辦單位的困擾。我的意思是如果規格真有問題,我們當然也歡迎廠商提出異議,但為什麼每次都那麼趕那麼晚才提出。
我等標期7天,異議至少10天,意思是要不就以後等標期10天以上,要不就即使開標在即,也要受理,是嗎?
不要慌也不要氣,理性依法行政即可,廠商要如此,有什麼辦法呢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苟非以書面,僅以口頭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不予受理,於法尚屬有據;惟准予廠商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仍有促使機關自我審查之功能及目的,是機關雖得不受理「口頭釋疑」者,惟仍得審慎處理其請求內容,苟認為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必要,自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並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予開標決標。政府採購法第41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參照
呵呵~就是規格還真沒問題!是補助機關指定要求,如果規格真有問題,那受補助也不是只有我們家啊!早有其他廠商反映了,補助機關也會更改規格啊!廠商一句說找不到供貨廠商報價,就認定規格為特殊規格,也不能嘴巴講講吧!書面來函不能提出具體事證,單憑片面之詞,就要停標。老實說,遇到這類事件,到最後十之八九都是因為廠商無法供貨,才說規格有問題,挖勒!而且常常都等到要開標了,才反應,我有時還真懷疑這些廠商的動機(逼我們停標)。所以囉!才會想問能否據此不受理?
僅以口頭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不予受理,於法尚屬有據
我等標期7天,異議至少10天,意思是要不就以後等標期10天以上,要不就即使開標在即,也要受理,是嗎?--------------------------------------------法規就是法規, 若廠商異議時已決標之處理方式, 除非違法, 否擇未達公告金額的標案, 決標後再有提規格異議, 並無實質困擾呵呵~就是規格還真沒問題!是補助機關指定要求,------------------------------明天要開標,前一天下午才說,收到書面說明,還有流程要跑,時間緊迫就算要暫停招標或延長等標期也有時間要跑,書面來函又說明的不清不楚,這樣的異議造成承辦單位的困擾。我的意思是如果規格真有問題,我們當然也歡迎廠商提出異議,但為什麼每次都那麼趕那麼晚才提出。--------------------------------------------------------------既是是補助機關指定要求, 又既然規格沒問題, 那並不用所有異議事件都需暫停招標或延長等標期
我們也很重視廠商的權益,只要你反應(來函)我們都會處理。但廠商書面證明要來不來,因礙於時間緊迫還要我三催四請請他們FAX過來,我好辦理後續事宜,結果收到,只差沒噴鼻血(到底在寫啥碗糕?),又要請需求單位就疑義規格說明,需求單位卻遠在深山裡(不食人間煙火!),若真有問題,開標在即還得上網暫停招標,結果搞了半天,發現廠商真是在瞎搗亂,唉~採購單位真難為。P.S以後我知道了,等標期不要低於10天,比較好辦事,謝謝各位老大前輩指教。
TO中道大大:我知啦!沒有問題當然不用暫停招標等等,有問題當然就要修正招標文件及辦理後續事宜。我主要意思是說,如果像這類來亂的廠商,他的書面說明不清不楚,又或是有疑義之部分確定是他搞不清楚狀況,我們是不是可以依據他已超過等標期1/4提出而不予受理(就不用還要需求單位說明)?還是也得按一般流程走完,再回函(或先致電告知)廠商你所提之問題,沒有錯誤及不公平的情況發生,然後照常開標?
確定沒問題,廠商又不說清楚,回覆廠商不知所提內容為何,況己逾越期限,故不予受理,再講一些好聽話,請他下次提早並說清潔就好了
堂兄在上則已說明了,小弟補充一下: 機關內簽說明清楚,,至於回函廠商, 既然廠商異議不清不楚又沒道理, 那就理貌性回函一下即可,打電話就不必了!!回函目的只是遵重一下廠商, 避免節外生枝採購就依既定時程進行, 不用刻意延長等標期等標期計算,考慮法定期限及合理廠商備標所需時間即可
請問大家...為什麼都朝第74.75條方向走??在我看來...原文提到的等標期內提出"疑義",,,,,應該是走第41條..及細則第43條呀??也就是沒有"不得少於10日"的規定....但仍應於等標期的1/4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不過話說回來...若等標期為7天...1/4內就是公告後的前二天...那過了1/4..是否可以以"逾法定期間不予受理"來回答??(在細則105條裡,應該只有指"異議"及"申訴"吧.....41條的"疑義"也可以用細則105條嗎??)(當然假設前提是....廠商所提的疑義無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的情況下(就是來亂的@@)....若有涉及...那當然要理囉~~因為關係到用料需求的權益呀!!!)可否請高人解釋一下"疑義"及"異議"....
釋疑真的不是什麼了不起的規定,就算廠商在釋疑期間合法提出疑義,機關不回答,充其量不過就是很傲慢,機關很傲慢是常態啊!哪個機關不是好大的官威啊!機關出題,廠商看不懂,還不能罵廠商笨,要解釋到廠商聽懂,這種規定顯然很假仙,換言之,就是訓示規定,違反這種規定,機關不用忙著文過飾非,大大方方的掩耳盜鈴就好了。不過,以上是講真的釋疑喔!機關常常裝孝維,把廠商對招標文件的異議當作疑義來處理,像是本題就嗅得出這個味道,「指鹿為馬」也是採購人員必備的基本招式之一喔!
「高人」來也,對「也是新手」說明一下。疑義是廠商看不懂招標文件的內容,機關回應的方式,可以是把招標文件說明清楚一些,或者嫌廠商太低能,叫他自己再看清楚或自己回家問其他有耐心、有愛心的人。異議是廠商覺得招標文件寫錯了。所謂的錯,包含了需要修改或另為補充。不過,因為機關武功太高,常常不經意就使出「指鹿為馬」的絕招,只要是廠商在開標前的意見,一律當成疑義處理掉。依題意,廠商明明是指責機關規格綁標,無論是否屬實,機關都應依異議回覆程序處理,始為適法。這位「也是新手」是不是也打算使出「指鹿為馬」的絕招啊!看來您無師自通,是天生的練無奇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