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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提到: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想問廠商於履約期限後10日才申請展延履約及一併申請驗收是否可行?因為他們認為事故消失後就是可以驗收的時間點
看你的契約(三)工程延期:1.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1)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3)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5)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6)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7)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8)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9)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10)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還是可以請求展延工期,只是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申請若造成機關損失,機關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如果他是期限後10天才提出,則7天是期限,其他3天要計逾期.
如果他是期限後10天才提出,則7天是期限,其他3天要計逾期.堂,你可以說清楚點嗎?計逾期的意思是.......(傻眼貓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