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工程特性(慣例)
2.依法規
重點是:要影響"要徑"...才能停工不計工期
看您敘述 貴機關以前都沒依據網圖計算扣除浮時後 實際要徑受多少影響
如果稽核或查核給您們嚴重一點的寫就是有圖利之嫌 XD
--節錄http://bbs.civilgroup.org/viewtopic.php?p=44856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 89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89009730號函說明二:
"另就該工程標案而言,若以工作天計算工期,有關晴雨天之判定,係以該工程能否合理施作來判定之,且各類工程有其不同特性︵如室內工程或室外工程︶均會有所影響。又「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七點第二項規定」因天候影響致無法履約之時間,其經機關核可者,得不計入工期」。是以,有關晴雨天之判定,宜按個案之工程特性由工程主辦機關逐日予以判定,方符合實際 "
簡單說就是要工程主辦機關按個案之工程特性自行判定。
所以接下來探討什麼天候才無法施工,這部分就要參考勞安相關法規,
僅提供所知的法規供你參考: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0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停止作業。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6條規定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2條規定
"雇主使勞工從事施工架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天候,實施作業預估有危險之虞時,應即停止作業。
另外提供
大雨定義:指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五十毫米以上,且其中至少有一小時雨量達十五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
強風定義:指十分鐘的平均風速達每秒十公尺以上者為強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