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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動輒質疑甚而檢舉採購人員,使奉公守法的公務員不堪其擾,誰都不願辦採購,像這樣的廠商可以?處他嗎?採購法一百零一條有替公務員想到嗎?
採購法101條對廠商予以停權之條件太鬆導致廠商惡意製造問題造成招標機關之損害應予檢討休正
就我所知,我們機關的採購案,用第101條停權處分,來死纏爛打,要求一定要驗收的案子就有兩例.有第七十二條的後門,你能不驗收嗎?
七十二條並非後門,一0一條確實鬆散,建請工程會設置法律支持機制,針對惡劣廠商予以最嚴厲之打擊,
投標廠商提出不合理之異議事項,雖經本公司予以解釋,仍一再異議,卻心虛不敢向工程會提出申訴,影響公司採購之進行,對於廠商無理之異議查證屬實或申訴敗訴者,建議均列為停權廠商,政府採購法不能只保護廠商而犧牲機關之人力物力.
有些廠商大罵髒話、威脅要告你、說要找立委,百般阻擾程序的進行,雖不構成一零一條,對採購人員(尤其是女生)及流程造成的影響卻更嚴重,不要老是怪公務人員打混,要先想政府或法律能拿出什麼來支持剛正不阿的公務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