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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何本機關有關電腦及週邊用的器(耗)材之採購、維修,也不論金額是否超過十萬元,都是由某特定廠商辦理?算一算一年下來也有幾百萬的營業額,但不是品質差,就是單價高。這與共同供應契約商有關嗎?機關可以指定有共同供應契約的廠商嗎?否則採購案都是由特定廠商承攬呢?而同一事由超過十萬元的,且在同一天核銷,是否有違採購法的化整為零呢?
共同供應契約最大的問題..1廠商極少不透過關係..要求合法指定本身者(也有承辦人買自己的電腦..利用此以低價購得者)2要不就是提出一些所謂的優惠(這部分小弟有意見..即此優惠應通知通約機關..公告一體適用..且強制機關亦有通知訂約機關之義務..)
豈止這樣,有人一當上採購人家就拿現金到面前了,也有的主管會暗苵就給某廠商做,如不從其工作就會刁難,考績就會乙等,最後就是自行請調了。也有的很敢,我知道的就有人買了好幾棟房子及土地,常常就是看他與廠商吃飯,也常到辦公室拍馬屁,明的都不忌諱了,那私底下的真不敢想像,難道就無人、無法可管了嗎?把人民的納稅錢當什麼了呢?有誰能教教如何才能找到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的這種漏洞?
夜路走多了,總會遇見..當了那麼多年採購小主管,不要說一毛錢不拿,就算廠商買一些小東西要請同事吃,也會被我打回票,相信世界還是有公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