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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序位第一廠商拒絕議價

  • 發表者:che
  • 發表時間:99-02-09 16:53:52

本採購案依§22-1-9

採「訂有底價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某廠商於評選時提出書面文件表示欲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

評選委員會當場告知依規定該變更文件不予接受

評選結果

該廠商為序位第一

機關告知其前往議價

並提醒應按原投標文件所提之規格數量方式承做本採購案

該廠商拒絕前往議價

此時應如何處理?

是否需該序位第一廠商以書面表示放棄承作後才能洽序位第二廠商?



* 本案評選須知之規定為:

「評選結果經核定後由機關依序通知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個工作天內至本校辦理簽約事宜,逾時未辦理以棄權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