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 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 P)功能;如需觀看新聞內容或是申請表單下載,建議您由more頁進入並選取符合您之相關資訊內容
本採購案依§22-1-9採「訂有底價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某廠商於評選時提出書面文件表示欲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評選委員會當場告知依規定該變更文件不予接受評選結果該廠商為序位第一機關告知其前往議價並提醒應按原投標文件所提之規格數量方式承做本採購案該廠商拒絕前往議價此時應如何處理?是否需該序位第一廠商以書面表示放棄承作後才能洽序位第二廠商?* 本案評選須知之規定為:「評選結果經核定後由機關依序通知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7個工作天內至本校辦理簽約事宜,逾時未辦理以棄權論。」
參考60條放棄之規定.
1.本案應無採購法第60條之適用,蓋準用最有利標只能依序議價,並無採購法第53條議價比價之情形2.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規定,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後,最低標優勝廠商之標價高於底價者,仍須經議價,且議價結果「最低標優勝廠商之標價低於底價者」,始得決標予該廠商;本案廠商,自應依招標規定,限期(未規定期間者,給予合理之期限)請其到場議價,該廠商逾期未到場議價或放棄議價之權或拒絕議價或到場議價議價不成(此等乃基於公平合理原則解釋而來)時,再依序找次優勝序位者議價(如果沒有次優勝序位者,則廢標)。
如有押標金,非依60條,則是否能依細則83條規定發還或決標予該廠商,故人認為還是要依60條之精神辦理.
1. 押標金返還與不予返還,係從政府採購法第31條:「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2條:「投標廠商或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關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予發還。但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者,不在此限。一、未得標之廠商。二、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三、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四、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五、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六、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七、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政府採購法第83條第2項:「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仍應發還押標金。」等規定。2.而政府採購法第83條第1項:「廠商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係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第60條時,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要件),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效果),與得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60條尚屬有間,不可混淆。
廠商不參加簡報,不失其為有效標,即得為決標對象,只有一家廠商投標,或只有一家合格廠商,是否其不參加議價(是否得為不合格標),機關即不得依其服務建議書內容決標予該廠商,如依不參加簡報仍得決標對象,其不參加議價,仍不失其為有效標,即得為決標對象,而細則83條則依60條而來,如是放棄,與拒絕是二種不同的狀態,拒絕可不發還押標金,而放棄則應發還押標金.找不到工程會相關解釋,但依採購法相關規定及不參簡報的解釋,只有60之精神可適用,如仍有疑慮,建請示工程會.
業將內容明揭完畢 不在說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40038013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陳 (先生或小姐)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廠商後,有關與優勝廠商之議價執行程序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秘書室94年10月3日衛署秘傳字第941003-3傳真信函。 二、有關得否於評選優勝廠商後,洽優勝廠商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並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再辦理議價乙節,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該廠商拒絕修正時,機關如不接受該廠商之標,並無適法依據。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三、有關議價執行程序疑義,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