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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派駐人員特休問題

  • 發表者:邱文彬
  • 發表時間:113-01-04 09:24:13

第八條 履約管理
(十六)勞工權益保障:
9.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依相關勞動法令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假者:(規範另訂:1.公定給薪假可不提供人員代理,2.未提供勞務之天數依比例扣除價金,3.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公定給薪假由得標廠商辦理且已包含於契約價金之中,不得請款)
""上開派駐勞工請假,其屬依法令不給付全部或部分薪資者,機關應比照扣除契約價金。""

制式契約條文如上,法令不給付可以扣除價金,但沒說法令應給付者機關不可扣除!?(依據法令解釋之反之亦然精神)

請問承攬派駐人員特休時,依據規範依比例扣除價金,是否有違反契約條文八-十六-9之疑慮??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