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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防水工程履約期限:55日曆天但在施工規範內註明:噪音施工,於非上班日施作。廠商也配合業主於假日施作舊防水層打除但因當時是雨季,有時假日施工時會碰到下西北雨。無法正常施工,用(晴雨表)向業主申請工期展延,業主也不全答應。致工程逾期44日,完工驗收後,業主發文要依101條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將廠商停權!請問合理嗎???????
合理,投標時就應看清楚,規定並非不符比例原則.
依據工程契約天氣因素 非可歸責於廠商 但必須發生在要徑上1.提出確實無法施工之證據PS.除晴雨表外 您可以提出設計的工法 對雨水容忍度2.找出您工程的"要徑"再去跟機關協調一般機關很少照單全收除非廠商把所有證據 準備到無懈可擊只有晴雨表 很容易列瑕疵另外 協調不成 去提履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