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任何施政都是依據法律.為了一部採購法,就定一個採購專業人才,實在沒
什麼道理.倒是為了減少貪瀆誘因,並且慰勞採購人員的辛苦,可以規定辦理採購人
員之職等,不得低於六職等.
其次,採購法把所有的責任推給採購人員扛,是很不合理的地方.實務上,容易造
成採購人員攬權,和使用者衝突,或者因為採買物品的品質不良,而影響施政效果.
應該讓所有參與採購案的人,都負起應負的責任才合理.從提出請購規格,到監驗人
員,要各負應負的責任.
如果不這麼做的話,至少要明定政風單位擔任主驗人.以控管每一採購案的合法性.事實上,重大貪瀆案都是由上而下的多,只管基層的採購人員,這叫做只打蒼蠅不打老虎.而讓事務單位主管,當主驗人員,更是教練兼裁判,有何公信可言?
現今採購之物品,早已脫離以往文具用品,辦公桌椅的範圍,從電腦軟體,硬體到無塵實驗室種種精密儀器...一個從早忙到晚的採購人員,如何一個人包辦所有資訊的收集?讓採購人員,來承擔這所有的責任是很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