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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政府採購法施行以來,不少的監辦人員因不熟悉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常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所具之舊思維監辦採購案件,不僅不尊重採購專業人員依採購法第六條所為適當之採購決定,逾越監辦職權提出不適當意見,更甚者曲解法令規定;或以防弊籍口在機關學校內主導制定內部採購作業規定,使採購效率與功能降低。 雖中央主計部門曾多次行文各單位,請監辦人員依採購法、審計法及有關法規監辦採購案件,但相信絕大多數採購承辦人員,同時也期望監辦人員能對政府採購法有深入瞭解,畢竟一場球賽裁判及球員都需對規則有磪實之瞭解才能進行。
政府採購法明訂,採購人員對於採購招標案件可為適法、當之採購決定,但時見主計監辦人員於招標現場有不同意見,例如本人服務單位內部簽訂,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招標案件主計人員採書面審核,而問題即在於此。採購人員於招標作業程序所為之裁示或適法之決定,是後卻遭監辦人員以防弊之大旗否決或簽註一大堆文字垃圾,而延宕採購時程。@#%#@*!!!??期盼主管機關能再加強主計人員採購法素養,並應遵重業務職掌勿有侵權行為及干涉業務之逾舉動作,也請遵守本份不要忘了我是誰
我個人認為也應該"為所當為"不過我想主會計人員也未必都是吹毛求疵型的...畢竟政府採購法施行未久..也許少部人求好心切所致~~最好是大家互相溝通尋求共識..ps..所稱主會計人員有不當之處,其實際情形為何?我想也應該述說情楚..否則大家也無法相互討論..共勉之
既然有此疑慮,主管機關何不舉辦監辦人員之研習營以求取監辦之一致.
在工程會辦理之採購法研習會上,偶有耳聞部份機關採購人員亦多所指責主計人員干涉採購專業人員判斷,的確行政院主計處亦已發文提醒主計人員須依採購法第六條規定尊重採購專業判斷,惟採購法實施迄今,各機關無論採購人員或主計人員其實皆在摸索中,應相互協調截長補短,共同解決採購問題,是為機關之福,而非指責干涉,本人係主計人員,每週必擇空擋務必把工程會網站解釋令全部閱讀完並整理筆記,本機關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時,所未注意違失部分,本人均影印工程會釋令提醒採購人員更正,如:非特殊或巨額採購而訂資本額,採購金額認定錯誤等,與採購人員互動那會!&%$#,期勉採購人員要稱得上專業,亦應多練功,監辦(主計)人員除亦應多練功外,更須抱持協助而非讓人覺得叨難態度解決問題
面對採購法施行,不僅主計人員對法令要有更深入的了解,採購人員也應該以新的態度去面對採購案,過去的監辦態度固然要改變,過去的採購態度也應有所調整,引經據典,據以行事,是較好的方式,口頭之爭或「想當然耳」的處理方式,都不是雙方應有的處事原則,要讓主計心服,請採購人員拿出法令來;要讓採購人員心服,請主計舉出依據來。
先約法三章,採購單位監辦單位提出各自見解及法令依據,相互溝通,溝通沒結果,各自回去研究再溝通.我用這方法經歷多位主計人員,經常爭得面紅耳赤口秣橫飛,但是最後事情都圓滿解決而且情感就像兄弟姊妹一樣.現在大家都在努力學習之中,不是嗎?
edward說得好,我完全贊成,請主管機關能再加強主計人員採購法素養。
要求公共工程委員會訓練主會計人員與法不合.政府採購法只訓練專業採購人員.主會計人員不用.不須.不規定要訓練.政府採購法只規定主會計人員只要監辦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