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本文主要內容
(一)設評審委員會審議報價
1說明無法訂定出客觀正確底價之理由。
2未訂底價採購,得請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報價內容。
3未訂底價採購應成立評審委員會、暨其成員及實際辦理方式。
4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
(二)建議金額之提出與否
1宜由廠商列明詳細報價(成本)內容,俾利決定是否提出建議金額
2廠商列明詳細報價(成本)內容(例如材料費、人工費、利潤等),俾據以評估最低標價廠商各項成本之合理性,決定是否提出建議金額,或作為提出建議金額之依循。
3廠商列明詳細報價(成本)內容,利於評審(選),避免衍生不具體或不客觀之爭議。
(三)評選委員替代評審委員的時機
1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時。
2準用最有利標評選時,得有一致看法,議價決標程序較流暢。
3多因子決標條件採購,採不訂定底價辦理,符合採購法提升效率之目的。
(四)評選價格運用於未訂底價採購
1廠商提出不同條件據以競爭。
2機關就不同條件訂定出計算方式(貨幣化衡量方式),計算出「評選價格」,決定出最低標廠商。
3審查最低標廠商原始報價是否合理,決定是否決標或提出建議金額。
4釋例:機關辦理車輛採購,將保固期長短、免費保養次數等項目,作為得予以彈性調整之評核項目。
例如(按此部分為避免侵害作者及該刊物之著作權,特予以改寫)機關將保固期n年評核金額設定為0元(評核基準),則n-1年評核金額為200,000元,n-2年為400,000元,n+1年為負200,000元,n+2年為負400,000元(另免費保養次數評核基準及評核金額於此不贅)
機關就各廠商所提之各項條件(上述之評核項目)與各該廠商之原報價相加減,即得出各該廠商之評選價格。
承上,如甲廠商報價2,000,000元,其保固期n-2年,免費保養次數3年9次(設此為評核基準),……..等,則甲廠商之評選價格即為2,000,000元加上400,000元………設其核算後之評選價格2,300,000元…
機關以所有廠商評選價格最低者為最低標。如經評審委員審查原報價在預算之內,且標價合理,則不提出建議金額,即以該廠商原報價決標。
(五)未訂底價決標另類選擇
(基上為代結論,尚無再述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