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 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 P)功能;如需觀看新聞內容或是申請表單下載,建議您由more頁進入並選取符合您之相關資訊內容
公開招標後低於八成標應提差額保證金,成立合約書時是否再提履約保證金?請提供卓見!
一般來說,兩者都要提列
標價低於八成並非一定要收差額保證金,依本法五十八條及工程會釋令,應由機關判斷投標廠商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得限期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因此即使標價低於八成,機關評估並無上述本法五十八條所述情形,仍可不收差額保證金而決標,招標文件如規定最低標標價低於八成即須繳納反而不符規定.另訂約後自須依子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提出履約保證,以上謹請參考,並請賜教.
其實依據採購法規,方法當然不只一種,例如向採購單位提出說明,或提擔保等(根據採購法約有3到5種吧?)只是提出說明由誰認可?其他擔保方式搞不好有的承辦人都搞不清楚,就我的觀察而言,一般公務人員根本不想惹麻煩,為了省事乾脆要廠商押錢了事,再說為何都事要廠商承擔一切?採購單位為何不檢討底價為何訂定的過高,有很多單位根本不了解市場行情,結果底價訂定過高,倒楣的還不是廠商,有時候是否應由承辦人或業務單位提出說明,這樣似乎才符合公平原則
所言甚是,所以說啦!大多不會有人自找麻煩要廠商提說明,頂多要其提擔保(差額保證),不用負認定責任,法訂雖有良意,碰到人的問題嘛!嘿.......,再次聲明,同意您的看法,呼乾啦!
您所說的前半段本人贊同,但是後半段就有待商榷,本人服務於學校單位,校內採購內容從工程到物品,大都是少量多樣也就是說今天辦土木明天辦建築後天則是水電大後天又可能是裝修,想想我們是單位的專業人員,但是絕對比廠商不專業所以底價要訂得很合理實在不易訂得高,要是廠商低於八折要差額保證金(我想大部分單位都會押錢)訂得低標不出去,還不是承辦人在麻煩一次或二、三次帶著有色眼光看的人,如何定底價都有話說
其實每一行業都有他的難處,只是老事業廠商承擔一切,對廠商而言總是有點不公平,不過我能體會您的感覺,大家辛苦了
是阿是阿有些單位雖然已經辦過無數次的招標ㄌ,而且每次得標的廠商價格都低餘八成很多,可是招標單位只是一未的要廠商繳交巨額的差額保證金,而不去檢討一嚇為何底價每次都很高,摻加投標的廠商價格都差不多為何底價偏高很多,本人也見意ㄌ很多次只是都得不道實際的回應,只是又不敢得罪那公路局的大官們所以也只好....不過換句話說,這樣是不是照成ㄌ沒有錢可押就沒有工作可作的現象ㄋ.
沒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