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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期限標準,第一天及最後一天是否計入

  • 發表者:新手
  • 發表時間:95-10-02 21:04:24

招標期限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
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
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有很多機關故意在下午17:00以後上網公告,早上9:00截標,如果等標期7日,扣除第一天,最後一天,及星期六,日,兩天,再扣除寄送標單兩天,廠商只剩一天的作業時間,再加上施工現場堪查一天,廠商如何投標,因此建議工程會修法,或定義七日應公告足夠7乘24小時,即168小時,或者至少要有5乘8小時的辦公時間。以免有一些機關利用連續假日公告,或故意在下午17:00以後上網公告,第七天早上9:00截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