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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採購法26條及正字標記問題

  • 發表者:採購小兵
  • 發表時間:89-07-21 10:50:34

本人曾在89/06/23寄一封Mail給林能白主委,有關正字標記問題,可是已近一個月,都沒有下文,不曉得有沒有工程會的人在看,所有將mail內容公布給各位參考,順便大家討問一下採購法26條要如何執行。
mail內容:
林主委能白鈞鑑:
貴會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五九九三號函,列舉各種「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其中規格限制競爭部分第9條中敘述:限取得正字標記者或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
正字標記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積極推動者,其所認證之標準為:正標記商品需通過該商品之國家標準檢驗以及CNS12680系列檢驗,故正字標記乃提升企業產品品質及競爭力之指標,亦為採購需求單位、承辦單位最簡易且最公平之標準,方能採購到一定水準物品。

然依貴會上述公文所述,採購不得訂定正字標記產品,將會發生至少以下三種狀況:
1、依採購法26條第一項規定,規範某種產品需符合CNS某號之規定(例如:無熔線斷路器需符合CNS2931號),則採購單位需將採品抽樣送至檢驗單位進行檢驗,方可確認承包商所裝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如上所述一個水電工程將有數種至數十種產品,需送驗確認品質,其所花費之人力、物力、財力將非常龐大,而不符經濟效益及比例原則。
2、採購機關多無足夠之採購專業知識,故在採購時不知其需求品之國家標準,或無法明確訂定採購規格,而未加以訂定,此時同一種物品將有多種廠牌產品,其間之品質、價差甚大,加以通常為最低標得標,所以採購單位將有非常可能買到次級品。
3、符合正標記之優良廠商產品價格無法參與競爭,將產品銷售至政府機關,如此將產生劣幣驅逐良幣情形,對國內產業界將是一個嚴重打擊。
如上三種狀況均應非貴會所樂見。

如於採購時規定正字標記產品將有至少三種好處:
1、採購符合正字標記之廠牌產品,採購單位只需查驗包商所送之產品是否為正字標記即可,(例如:無熔線斷路器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於86年編印之「正字標記產品及廠商目錄」記載廠牌共有十三種)可減少產品送驗之人力、物力、財力。
2、採購單位所購之物品將有一定之水準,而不至於採購到次級品而不知。
3、刺激廠商提昇產品品質及品質管制要求,處進產業良性競爭。
綜合以上所述,貴會認為規定採購標的為正字標記產品屬規格限制競爭一事,實有調整之必要。
惠請貴會撥冗釋疑,以供遵循,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