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計算疑義。

  • 發表者:ABC
  • 發表時間:107-03-27 10:06:59

契約約定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狀況1:辦理第3次變更設計時,其逾30%之部分,是以第3次變更設計之數量與第2次變更設計之數量做比較,抑或是以第3次變更設計之數量與原契約之數量做比較?

狀況2:辦理第1、2次變更設計時,該單項均無逾30%之部分,但第3次變更設計時,該單項比較第2次變更設計之數量,有產生逾30%之數量,所以機關審核人員表示,「該單項逾30%之數量,以議價後之新單價計價外,亦須將原契約、第1及2次變更設計之數量改以新單價計價」,請問該機關審核人員作法是否正確?

懇請各位先進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