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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約定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狀況1:辦理第3次變更設計時,其逾30%之部分,是以第3次變更設計之數量與第2次變更設計之數量做比較,抑或是以第3次變更設計之數量與原契約之數量做比較?狀況2:辦理第1、2次變更設計時,該單項均無逾30%之部分,但第3次變更設計時,該單項比較第2次變更設計之數量,有產生逾30%之數量,所以機關審核人員表示,「該單項逾30%之數量,以議價後之新單價計價外,亦須將原契約、第1及2次變更設計之數量改以新單價計價」,請問該機關審核人員作法是否正確?懇請各位先進解惑。
工程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處理原則第三條第一項:依實作數量結算者,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按完成履約實際施作或供 應之項目及數量依契約單價給付。惟採購契約變更涉及原契約個別項 目數量增加或減少者,該契約單價給付原則得以契約變更程序,辦理 調整契約單價如下: (一)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時,且實作數量依契約單價計算之複價逾契約總價百分之五以上 者,其逾百分之三十之部分,經廠商申請者,機關得以契約變更 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不過還是要看一下契約,應該不用把30%以內的都調整單價。
契約約定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以上規定在許多小型工程,不具實益,所造成的問題比欲解決的問題還多,建議發包前刪除。
1.第1與2之合計與原契約之比較才對,否則第1次25%,第2次25%,第3次也是25%(很多大工程次數更多),這樣合理嗎?.2.當以合計計算時,所謂逾,為超出之部份,以前述為例,合計75%,30%還是原契約單價,45%是用新議的單價,但有一點要註明,原單價要合理,如比市價高很多,就算那30%還是要重議.
比如:項目A、原契約數量100、第一次變更設計數量120(未超出30%)、第二次變更設計數量200(超出30%):問題是第二次變更設計時,項目A超出30%之數量是「200-(100*30%)」還是「200-(120*30%)」?
「200-(100*130%)」,也就是超出70。個人拙見。
因需求而變更設計..再增加(減)的數量..與百分之幾無關屬完成工程所必要..而其數量有與契約數量不符時..才與百分之幾有關
有道理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二)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前面講過了,應該是變更的累計與原契約的比,否則第一次100十25=125第二次125十35=160第三次160十45=205用這樣算,每次都未超過30%,但到第三次已比原契多105%了.
檢視一下新版契約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以上規定,順序上應先檢討契約單價合理性,顯不合理才需要辦理契約變更,一般縱使契約數量增加100%,不一定會影響契約單價....。所以主張小型工程可刪除30%的規定。工程數量作多少計價多少,不要被無效益的行政程序綁住..............。程序太多,各科室見解又不一樣.........,要如何走下去
最新版的是這樣.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你自己給他刪了,到時審計室會找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