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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評選委員會前所召開的工作小組會議,主計人員是否可擔任工作小組成員一同審視廠商投標建議書?主計人員監督之職責,依據採購法第13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不過工作小組無涉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任一階段,僅是協助檢定廠商投標之建議書並提供意見,所以是否有明確的函示或QA可以佐證主計人員是否能擔任工作小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