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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及計畫書送審管制總表

  • 發表者:張右承
  • 發表時間:112-12-22 16:43:06

您好:
本人於業界算新手入行,資歷尚淺,針對標題所指之「預定送審日期」有不解之處,想請貴會解惑。

本人所屬工程,材料及計畫書的管制總表開工初期係依施工預定進度表訂定送審預定時程,監造及業主皆已審查核可,因業主一份資料審查到核定至少都跑了1~2個月甚至2~3個月的行政流程(含退件修正後又出新意見),公司及協力廠商考量機電設備備料及製程加工所需時間,故材料送審資料比預定時程提前了半年提送給監造審查,監造審查符合後即轉送業主,但業主審查後退件,除寫了許多審查意見外,函文中寫了一句「此份設備為何比預定時程提前了半年就提送審查,請監造單位盡審查責任」,以下想請教幾個問題:
1.本人查了採購法及貴會的規定,並無查到不可提前半年提送審查的相關規定,請問是本人查閱資料不足?或是本身就無規定不可提前半年提送審查?
2.承1,如提前半年前審查此事是可以的,那業主針對退件以此為其中理由,是否合理?
3.如配合業主採提前「一個月」提送審查(業主要求),因審查時程過久導致材料設備無法如期製造生產而影響施工進度,是否可以向業主要求工程展延?

另想請教貴會,如業主並無相關機電資格(學經歷、品管證照、技師證照等),可以審查我司所提送機電設備類的相關文書資料嗎?(以機電監造人員審查符合為前提)

以上問題小弟踏入業界不久,雖認為不太合理,但無法提出任何佐證,因此向貴會請教,再煩請貴會協助抽空回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