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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問題

  • 發表者:秀
  • 發表時間:113-04-08 20:31:44

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請教先進,如果開標後,投標廠商之一詢問上開規定第2項規定事宜,辦理採購人員得否告知?如果不予告知,是否於法無據?

以上,感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