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0九一00二九一八00 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綜合 其他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蔡 (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民眾趙清雲陳情指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於尚未取得建築執照時,即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完成「羅東鎮第一、二市場立體停車場」之發包作業,是否合法及有效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交路字第O九一OOO六八O三號函。二、經查「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業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院授工技字第九一O一一八九六號令廢止,故本案並無前開要點之適用;惟本會九十一年一月二日函頒之「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仍載有「為避免工程爭議及設計變更徒增資源之浪費,機關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後(依據建築法之規定申請免建造執照者除外),始得依據工程預算辦理工程招標,如有特殊理由,於取得建造執照前需先行招標者,應述明無慮爭議之理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惟前開手冊係關於機關內部業務處理之一般性規定,並無損於合法廠商依法得標之權益,故本案如係就尚未取得建築執照,先行發包而論,本標案尚難謂其無效。
正本:交通部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技術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本釋例說明二,依本會100年2月15日工程技字第10000474300號函,「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自即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