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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101、102;細則§109-1大意如下:廠商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未提出異議,機關才可刊登不良廠商。現本機關依行政程序法§78(1)、80採公示送達惟行政程序法§81:公式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想請教本機關最後公告日為3月1日,是否至3月21日才能算是「通知到廠商」,然後到4月10日才能刊登不良廠商?亦或3月21日即可刊登不良廠商?謝謝回應!
3月21日
更正3月21日接獲通知4月10日才能刊登不良廠商
剛剛又重新看了一遍法規行政程序法§81全文如下: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所以以政府採購網的公式送達辦理者,要隔天的20日後才能當做廠商收到貼公告者,隔天就可以當作廠商收到兩者差20天問題:我兩個都有做那我應該哪天給他上§101???感謝回應
係依據第80條,還是第79條或者第78條第1項第3款?其發生效力之日,均有所不同,如果係以第79條,其發生效力之日為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苟以第78條第1項第3款,其發生效力之日為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六十日之次日若以第80條,其發生效力之日為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之次日,
我本來簽依§78用政府採購公報公示送達簽准後看到§80要貼公布欄告知其隨時領取所以又一樣的內容做了一個正式的公告兩者差1天只是後者的公告是否為§79所述「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如是那我應該適用§81但書可以少等20天
多等幾天..會怎樣?將廠商刊登公報行為之行使,縱受時效之限制但也不差這幾天..不太可能會有時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