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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問§101的細節問題

  • 發表者:pool
  • 發表時間:98-03-24 12:45:34

GPL§101、102;細則§109-1大意如下:
廠商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未提出異議,機關才可刊登不良廠商。

現本機關依行政程序法§78(1)、80採公示送達
惟行政程序法§81:公式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想請教
本機關最後公告日為3月1日,是否至3月21日才能算是「通知到廠商」,然後到4月10日才能刊登不良廠商?
亦或3月21日即可刊登不良廠商?

謝謝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