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前標案管理系統有系統通知廠商填報、再由承辦人覆核確認的機制;112年1月1日起標案管理系統新版已停止廠商填報權限,一律由承辦人填寫。
(2)標案管理系統上要求填報之數值、預定進度、實際進度、施工人數數量、下包商資料、人員證照、重要大宗使用材料等,皆為廠商才能知道的資料,如果設計單位預算書欄位和標案系統管制項目對不上,施工日誌和監造日報就不會呈現,承辦人也一定填不出來。花蓮普悠瑪事件承辦人因標案管理系統填報不實,刑責判得比廠商還重,當時應該還是舊標案系統,想也知道是問不到資料亂寫或底下廠商亂寫自己沒覆核。
(3)承前項,系統資料填報有資料順序問題,比如吊車(機具)、水泥、砂下包商、供料商資料沒填(公司名稱、統編等),標案系統要填報使用數量甚至不讓你存檔(新系統連表單填報網頁都不讓你進去)。
(4)本人的做法:將標案管理系統內容下載製作成空表格,直接在契約、監造計畫及施工計畫裡規定,要求納入施工日誌、監造日報,並要求工地主任、監造簽章對內容負責,每月送機關完成備查核定程序。
(5)台北捷運局有自行開發一套可以對應標案系統的施工日誌、監造日報線上填報系統,除了防抽換送法院作呈堂證供、可以自動填報標案管理系統外,還可以自動計算工程會沒事發文調查的各種數據,這種事清應該工程會或數位發展部弄一套出來一體適用,減輕廠商和基層承辦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