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來函說明三,第二次公告僅1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曾經討論過這個函示的內函,應該是,第一次己改採限制性招標,第二次自然還是限制性招標,所以受細54.3的限制.
但他是不是只適用(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如果是採最底價決標,就不是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所以我們之前最低標,第二次招標簽陳中一定註明(本案為第X招標,依中央未達3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注意,他是得不受,不是應不受,未註明還是受三家限制.(公告金額以上也是得不受,不是應不受,第二次以後公告,我們一定註明,依48.2,不受三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