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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人員之責任

  • 發表者:呆呆
  • 發表時間:89-08-01 22:46:26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不得為所辦採構之主驗人"
實務上工程單位對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之定義往往係僅指工務行政人員.
然規設階段之承辦人員實務上參與規格品質之制定,甚至底價之編制,若其有心亦可以綁標或洩漏底價之方式,使關係密切之廠商得標;且施工過程中有關疑義亦多由規設人員澄清解釋,其與承商之關係實不下於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人員.建議工承會將"該案規設基層承辦人員"比照"承辦採購單位人員"一樣,列為不得參加驗收之人員.
另驗收人員往往於驗收前由長官指派或輪流擔任,對該工程之了解甚微,甚至驗收前一,二天方取得竣工圖及驗收結算書,又必須於一,兩天內完成書面及現場驗收,如要其擔負設計及施工之成敗責任似無道理.請教工程界及法界各位先進:
一.於驗收單上寫明"隱蔽部分由承商及監造單位負責"是否有效?
二.短時間內若要完成之驗收,勢必採用抽驗之方式,如將來未抽驗到之部分出事,
是否得主張抽驗有理而免除刑責?
三.某單位內規為驗收人員僅對峻工圖負責(不須對設計負責),是否表示驗收人員僅
須量核對是否相符,而完全不必對設計內容是否正確負責?此單位規定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