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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有關竣工日期的認定是以廠商實際未再進場施作的日期,還是以機關收到竣工函文掛文號日呢?因為遇到一個案子,廠商遲遲不發文函報竣工,中間機關也有發文提醒儘快報竣,以中止逾期罰款持續累計,惟機關於1個月後才收到其報竣函文,但文中竣工日確寫其未再進場施作的日期,請問應以哪天做為竣工日呢?因事關逾期罰款的計算,煩請解惑,謝謝!
照廠商的說法,工作天,只要他不進場的日期全不能算工作天要扣除?個人認為應以通知文到機關之日為準計算.最多,也是以發文日期計算(但他如果寄平信,10天才到機關,要算誰的,所以這個通知廠商要自己注意時效,來不及的話更應親自送達機關,所以個人認為應以達達機關之日為準.)契約內容: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謝謝堂先進提供的看法!主要是因為承商文內所提完工日與發文報竣日期相差近一個月,期間也多次提醒儘快發文報竣,以中止逾期罰款持續累計;目前單位內部有不同的看法:1.依工程慣例竣工日應以監造日誌記載及實際施作的進度去做認定,若廠商已於一個月前完工,中間雖未收到報竣函文,仍應回朔至完工日認定。2.依採購法細則第92條及契約規定,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經竣通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故應以其發文日認定。請問依看法1部份,是否適用在此情況?因為通常廠商完工就會儘快報竣了,而不會一再拖延不發...
那是他的責任跟權利,應該在何時報,如不報,等同放棄(確定竣工),如果他不報不影響,故意慢個半年或更長時間,機關也沒關係,那問題就大了.
這樣解釋好了,你不報竣工就無法驗收,無法驗收,機關就無法在原訂期程內使用該標的,機關無法使用該標的,廠商沒責任,那問題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