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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招標法實施後,我個人認為不是很理想,因為通常都是一些價格較低者得標,可是我相信一分錢一分貨的說法,像有些高科技或技術性的東西,或許價格高一些,但他真的很耐用,對政府來說,也不用一直承擔損壞了再標一次,反而多花了一筆費用。唉?生意難做啊。
可建議採購單位採最有利標辦理招標啊
樓上所說很好但採最有利標並不適用普通購案,且程序繁雜,要買最好的東西對大家來說只是一個夢
俗話說:好事多磨,要想買到高品質的東西,當然要有一套更嚴謹的制度去「淘汰」劣質品,最有利標是蠻好的制度。
現在的採購環境只能說是劣幣驅逐良幣的環境
大家來看看,是什麼樣的法條,在造成這樣的採購品質:第七十二條 此條款是採購法的一個大後門,也是更改招標規格的利刃.只要搶標成 功的廠商,交出個大致上有像的東西,你能不驗收嗎?這樣算不算對參與投 標的正派廠商,是另一種不合理的待遇?
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明定驗收結果與契約不符之處理方式,可以限期改善或換貨或退貨...等等,驗收者身負品質把關之重任,只要依約執行, 並以機關之使用需求為考量,那麼驗收結果就不怕被質疑.
採最有利標必須是異質工程.財物或勞務才可以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