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前面那位先進的意見,施工廠商對於下包(協力)廠商本來就該自負管理責任,若這家小包有問題,應該迅速換另1家小包,機關不能介入廠商分包的內容。所以不能同意展延。
除非機關要求分包契約要報備於機關,那可能又會不同,原來機關核備的分包廠商有不可歸責於該廠商的因素而需展期,有機會可以同意,但機關的承辦人絕大多數不想管那麼多,把自己和施工廠商之間的契約處理好就不錯了。
不能同意展延的另1意見是,廠商本來就應在雙方約定的工期內完成履約事項,會遇到過年的前後特殊情形也應事先規劃好,沒規劃好變成把自己應負的責任轉嫁給機關,而來要求同意展期,並不合理,這也是那位先進所言,簽到政風單位會提出質疑的點。
除非,約定的工期,就剛剛好是在過年前後的那幾天而已,勉強有機會能申請,但也要看機關的意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