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 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 P)功能;如需觀看新聞內容或是申請表單下載,建議您由more頁進入並選取符合您之相關資訊內容
我依「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作業規定」,擇最符合需要者為採購原則,並於公告中內載明,結果沒被選中的廠商來糾纏,要求詳細說明什麼是最符合需要、指我圖利他人,讓我不勝其擾。請問我有義務向廠商說明嗎?我是否應該讓步,下一次就選這家廠商「最符合需要」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長官有無提示?
同主旨
證府採購法立意雖好!~卻有很多幣端~很多主辦單位所提公的規格有問題卻能如期開標讓人匪夷所司
政府採購法雖然不是很完美,大概也沒有造成很多弊端吧!如果說碰到採購法,就海K一頓,而不看事實,似乎不是公平的作法!歡迎提事實討論!
採購法算是相當完善的法規﹐雖可能有些瑕疵﹐但仍不失其法規的前瞻及功能。實務上的問題可能是承辦或監辦人對法規的不熟悉所造﹐相信對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做深入瞭解後必可得心應手。然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相關規定﹐實務上易造成廠商質疑偏袒特定對像情形﹐如承辦人公開公正公平並基於採購法第六條規定擇符合需要者時;則不需懼怕廠商之質疑。但相對可能是成為不肖承辦單位以合法掩護其不法之藉詞。
我覺得招標文件要依功能效益來訂定很有道理;但前提一定要需求者確實知道自己的需要,並參考有無標準可運用、使用的環境為何、以後的維修成本多少然後再從市場中找到適合的產品有了這些基準不論是判斷「或同等品」或在廠商申訴時才能理直氣壯的回答:”你的產品不符合我的需要”
最符合需要,有時是主觀的意念,不容易用文字表達,例如「後續服務良好」,「良好」兩字就是主觀意思,如果勉強要「量化」,恐怕反而越弄越複雜呢。這雖是一個小問題,實際上也是「實務」與「法律」兩邊都力有未逮的灰色地帶;如果能從小處著手,各位先進共同想出解決良方,用原則性的規定來規範「最符合需要」五個字,那真是吾輩之福呢!
採購本來也是一種主觀的行為,一般人買衣服鞋子要一一向老闆說明買與不買的理由嗎?「最符合需要」就是理由,既然法規有此一說,廠商請知難而退吧!沒人說你的東西不好,就是→不想買!
有些廠商粉見!明明資格規格有題,也要窮攪和,一付非我得標不可之勢.因此採購人員要心頭抓乎定,仰俯不愧天地,何懼之有.
畢竟採購人員不是神仙,無法對所有的產品全部一清二楚,我的需要有時也無法用文字完整表示,表示了,且自以為客觀,可是所站的角度不同,看法自然不一定相同.我們無法要求他和我看法一致,所以才會有『最符合需要』.以解決無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