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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本單位在簽訂契約之時內容如下:履約期限: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卅一日止為十個月,必要時本單位得要求依原契約單價展延契約效期二個月。請問(一)履約保證金退給廠商是契約期滿(即九十一年十二月卅一日止..歸還廠商) (二)履約保證金退給廠商是契約展期二個月後退還廠商(即九十一年二月廿八日止..歸還廠商)請各位先進指教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九條...履約保證金..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所謂無待解決事項應包括展期等事項,故退還以展期到期且無待解決事項後辦理。
基本上..此為後續擴充之依據...大概原採購案係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辦理...如果是這種情形...其後應為另一契約..因此..原契約履保證金應依契約規定退還..(小弟想原契約履約保證金核算數額未包括後續擴充條款價金部分)而後一契約履約保證金..依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