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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採購法第四條第1項規定:受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請問:那補助金額未達半數,但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時,適用採購法嗎?機關可以自己要求受補助單位排除適用第4條第1巷規定嗎?也就是不管補助多少一律要依照採購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