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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圍標爭取最大利潤

  • 發表者:阿博
  • 發表時間:89-07-29 00:51:53

本人最近參與數個標案中發現有部分廠商故意以低於底價八成的標價投標,然後故意當場提出不願繳交差額保証金,並由次低標甚或次次低標承作, 嚴重影響合法廠商的權益。而採購單位往往只限於五十八條的字面規定, 「在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與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在得標報價低於底價八成時,且廠商當面提出不願承作或擔保而給了次低標或次次低標更甚次次次低標決標,合法圍標以爭取最大利潤,因為最低標的廠商對其報價並不需要負責,只要低於底價八成可隨意提出不願承作。
故我認為合法的廠商今後應效法的做法如下:
1 聯合或準備二至三家的廠商資格投標分別以高、中、低(低、中的報價最好低於八成)的方式報價,若低價得標可退由中價標取得,更甚由高價標得標。
2 以成本邊緣的報價投標,大部分廠商基於利潤而不願承作,得標後再與次低標,或次次低標的廠商串聯,由高價的廠商以給圓仔湯的方式退出,當提出不願承作並拒繳差額保証金,採購單位依法並不能沒收最低標且不願承作廠商的押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