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工程于去年竣工驗收,依契約規定保固一年(從96年3月20日起至97年3月20日止)。
本案廠商保固採「銀行連帶保固」並簽具「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証書」,其有效期限自96年3月20日起至97年6月20日止(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6條規定,其有效期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延長90日)。
問題:本案可解除廠商保固期限的時間點,應是97年3月20日或97年6月20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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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固期間的起始,依您的案例好像是不是一年,而是一年又一天。〈從96年3月20日起至97年3月20日止〉
解除保固之時間點應是從97年3月20日起,往後的每一天都有可能;如期滿無待解決事項,則97年3月19日當天就解除。惟若仍有待解決事項,處理之時限有可能超過97年6月20日的話,那就必須要求廠商再延長有效期,延期多長應視案件預計之後續處理期間,否則有可能發生求償〈執行保固責任〉無門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