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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36條: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一般工程採購並無以分包廠商取代部份資格之需要但一般營造廠商得標後,會把工程給下包或協力廠商施作,如鋼筋,模版,油漆,水電等各專業廠商施工,這樣算轉包或分包嗎(招標文件並沒有細則36條之分包廠商),有人檢舉上述鋼筋,模板等廠商違反採購法65條不得轉包規定及66.67條等規定這有違反分包或轉包之規定嗎
契約內又如何約定主要部分?
沒有約定主要部分工程會範本也沒有提到
對阿我們的契約沒有約定
若招標文件未標示採購主要部份則難以認定轉包的違法行為
這個情形 在營造業很多都是如此但是不知檢調單位的看法如何記的以前上課的老師是建議於招標文件七十一條規定: 七十一、 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營建管理這樣比較符合營造業生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五一七八○號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關於旨揭主要部分之認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已有規定,本會訂頒之投標須知範本第七十六點並將之列為填寫項目之一。惟部分機關未予參考,致常發生機關與廠商間關於違法轉包或合法分包之爭議,爰建請採購機關於訂定投標須知時,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依上開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妥為處理,以杜爭議,並避免廠商濫為分包。履約階段並請注意查察廠商有無違法轉包情形。其經發現者,應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與其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及契約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註:說明中有關投標須知範本第七十六點,工程會業以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一一六一五○號函移列為第七十一點。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業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七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七九六○號令刪除。
營造業員工大多是會計監工屬內業人員少有自己員工在現場施工的營造業大多發包給下游廠商這有違反分包或轉包嗎
轉包是違法的分包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契約對分包有約定 也是不能允許廠商濫分包不管在怎麼大的營造廠 做的就是營建管理 不可能去養一大堆小包 本法65條第2項 所謂的轉包 指將原契約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細則87條 本法第65條第2項所稱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也就是投標須知71條所列部分) 從這個角度看 如果投標須知71條沒寫 那有構成轉包嗎?分包出去 招標文件也沒有不同意啊如果招標文件這方面寫"全部不能分包 或限定鋼筋 混凝土 模版 裝潢不能分包" 反而限縮投標廠商資格 既然這是檢舉案件 可能要從這方面去向政風或檢調說明不知各位先進是否有其他見解
不好意思 沒有分段 重寫一遍轉包是違法的分包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契約對分包有約定 也是不能允許廠商濫分包不管在怎麼大的營造廠 做的就是營建管理 不可能去養一大堆小包 本法65條第2項 所謂的轉包 指將原契約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細則87條 本法第65條第2項所稱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也就是投標須知71條所列部分)從這個角度看 如果投標須知71條沒寫 那有構成轉包嗎?分包出去 招標文件也沒有不同意啊如果招標文件這方面寫"全部不能分包 或限定鋼筋 混凝土 模版 裝潢不能分包" 反而限縮投標廠商資格 既然這是檢舉案件 可能要從這方面去向政風或檢調說明不知各位先進是否有其他見解
1有人檢舉上述鋼筋,模板等廠商違反採購法65條不得轉包規定及66.67條等規定..如何認定鋼筋,模板等廠商是否為得標廠商或其他廠商提供?這部分可以請檢舉人及得標廠商分別說明..2本案有無敘明主要部分?如有..依此辦理..如無..其全部均由他廠商履行者..再討論是否為"轉包".而不是討論分包
在未規定主要部份的情下,(一般除特定工程,不可能去規定)營造業之轉包,1000萬得標,以950萬轉由另一家營造廠施做(包含所有行政管理及相關工程均轉由其負責,原得標廠商不再介入).營造業之分包,得標後依不同工作性質,找各專業廠商,每一家廠商直接向該得標廠商負責(即所有行政管理協調工作由該得標廠商負責),曾看過一個審議判斷(裝修工程),即使分包對象超過契約價50%以上,只要契約未規定其為主要項目,其尚認為分包而不是轉包.
分包也要報備甲方同意, 如果沒有事先報甲方同意, 營造廠可以給鋼筋或模板廠商施工嗎而且契約也要先規定, 同意分包廠商取代部份資格, 才可以有分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