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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釋何謂"分包廠商"

  • 發表者:有問題
  • 發表時間:98-02-20 14:41:02

細則36條: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
一般工程採購並無以分包廠商取代部份資格之需要
但一般營造廠商得標後,會把工程給下包或協力廠商施作,如鋼筋,模版,油漆,水電等各專業廠商施工,這樣算轉包或分包嗎(招標文件並沒有細則36條之分包廠商),有人檢舉上述鋼筋,模板等廠商違反採購法65條不得轉包規定及66.67條等規定
這有違反分包或轉包之規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