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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欲採購公務轎車2台,客貨車1台,預算分屬在運輸設備費(1)、運輸設備費(2)項下支應,而3台都要在同一月份以共同供應契約購置,請教有關加購車輛配備額外項10萬之限制規定:1.因預算是運輸設備費(1)、運輸設備費(2)項,所以各自依額外項10萬之限制計算加購金額。2.因3台車在不同組別下單,所以3台各自計算額外項。3.不管是預算項目、組別、車種,因是在同一月份購買,所以3台合計額外項。4.依小客車、客貨車車種不同,分別計算。請教以上4種計算方式,才符合額外項10萬元之規定?
視下單時該3台車可否於KEY IN於一訂單內,如果可以,則該訂單額外項可以有10萬元以下金額,如果不可以,須下訂2張訂單,則該2張訂單各有10萬元以下額外項金額.
是向同一家廠商下訂還是不同?就算同一家,超過10萬元,有一些配備也可以用22.1.4
請教樓上王子心先進:1.如有2張訂單則各有10萬元以下額外項金額,請問可有相關規定可參考。2.再請問,轎車分向不同廠商購買,雖可成立2張單,但有無違分批採購原則。
樓上細則13條...個案上機關自行依細則13去檢視是分批還是分別...沒有人可以準確地回答個案符不符合細則13都只能給您建議...
如果是一定要分為兩張訂單,表示這兩個採購無法向同一廠商採購,即屬兩個不同採購,因為共同供應契約訂單可以有額外項採購(各個共同供應契約條文均有訂定),其法規依據我認為應該是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