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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符合本法第22條1項16款之執行

  • 發表者:到此一問
  • 發表時間:99-01-29 14:32:03

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1項2款,就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符合本法第22條1項16款所定情形,經就個案敘明不採公開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該規定之執行,請教各位前輩,上述「符合本法第22條1項16款所定情形」所指為何?另「適當理由」有無案例,並請惠示做法、應秉原則及注意事項。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