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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件規劃設計及監造案發包服務費為新台幣1佰40萬元,採最底標為得標廠商,共有7家廠商投標,開標結果而最低標廠商的標價為新台幣1萬5000元得標,得標價低於底標百分之八十〈標價為底價的百分之6〉,是否合理嗎?決標是否有效?
如果屬明顯筆誤..此部分..機關宣布決標..顯有違反採購法58條燭行程序之虞
決標就是決標.決標當然有效.但是否合理是另一層面問題未依執行程序辦理.為錯誤態樣.廠商若異議申訴機關常輸另一方面....本開題為設計監造廠商報價為底價之6%.此常常碰到一般廠商解釋之說詞常難自圓其說接下來是否繳差保或改決標次低價廠商.就依個案認定另一方面....廠商樂意以底價之6%承作(廠商也可能樂意繳差保)採購機關不用太高興接下來就是綁標.回扣(這種設計監造廠商比比皆是)一切還是採購機關實力有多高....
一、興建納骨塔及周邊工程,總工程費:6000萬,工期:18個月。設計規劃監造服務費:140萬。得標的工程顧問公司卻以1萬5000元承包本案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費。二、工程顧問公司規劃設計後工程標有----以小綁大?
二、工程顧問公司規劃設計後工程標有----以小綁大?....不懂!!監造者, 一定不可以再承包同一工程!!規劃設計者常用規格綁標收取不當利益,或造成其他公司不敢投標另,規劃設計者若要承包同一工程有一定限制(細則38,39)
1您應該是參與投標未得標者...(否則不會這樣問)2通常..該廠商應該會提出說明..此明顯有筆誤..18個月..所需監造費用即可知..因而..如該廠商拒不接受決標或訂約..似屬有正當事由..3機關決標..究有無依據58條辦理..實有疑慮..其明顯未踐行此程序..決標..縱非當然無效..亦構成得撤銷之情形...4如果都不是..以上所說..那..究竟有無此種情形?如有..您可以向相關單位反映.....
一、得標廠商說明如下:因履約工程地點附近,本公司另有承攬其他案件工程,所以解釋可以完成履約規劃設計及監造。機關聽了合理就決標。鬼話連篇,18個月光監造費用,以請一位監工人員就要多少薪水。各位認為符合常理嗎?二、各位可能有所不知,興建納骨塔及內部工程,非承作一般道路或排水溝工程施工而已,非三言二語能說清楚,江湖一點絕,講破都不價錢.....
斗六市九老爺公墓納骨塔第二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您打這支電話我爆料專線(02)23167586另外斗六市九老爺公墓納骨堂新建工程新增項目議價案六市九老爺公墓納骨堂新建工程以及第一期的規劃設計(不知有無上網招標)就一併反映..類似這種案件..小弟也看過一些..
希望公共工程委員會能夠幫我們老闆平反此事吧!
依據現行修正的58條執行事項.....該廠商如果願意繳納差額保證金依法..機關必須決標......想一想...修改後的機制...到底是利或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