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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論斤計兩

  • 發表者:wang
  • 發表時間:89-07-15 09:19:18

依採購法辦理公開評選者,
評選或評估優勝者時,得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固定費率或費用法,評比優勝者後即辦理決標,無需就價格另行「議價」;即便是由受託研究者自行報列價格者,亦得依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訂底價,標價合理者,並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照價決標。
採購人員及主會計人員堅持「減價」才算完成「議價」,來規避責任的心態應早日調整,不要再讓「政府採購法」背黑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