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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疑惑:截標、開標、評選、議價、決標的時間點可否落在非上班時間?試了電子採購網測試區,招標公告似乎不限制截標時間,決標公告也只說不可以在假日或颱風天決標。這樣是表示,即使在晚間8、9點,機關一樣可以辦理開標、評選、議價、決標嗎?只要承辦同仁加班配合、廠商沒異議,不管多早或多晚都沒關係?
廠商如當天晚上11點交貨,可不可以,機關了方便就可以,不方便就不可以,不太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90027099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七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五科 蕭 (先生或小姐) 附件:檔名為09900270990.doc (http://plan3.pcc.gov.tw/gpletf/09900270990.doc)主旨: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所登錄之採購公告資訊,自99年7月15日起得提前刊登採購公報,並調整17時30分後傳輸之不刊公報案件之公告日,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為配合節能減碳政策,本會業於99年1月4日發行政府採購公報電子版,同年4月1日停刊紙本政府採購公報,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21條規定,「以電子化方式發行採購公報者,得提前之」。 二、政府採購公報出刊日內容,修正為刊登前一上班日下午17時30分以前所傳送之資料,即原截止時間由12時,延長為17時30分,並自99年7月15日所傳輸之資料開始實行,另於17時30分後傳輸之不刊登公報(如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採購案件,原以當日為公告日,考量廠商業已下班,故調整次一上班日為公告日。
採購法第6條明文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因此,採購案過程或決定必須符合前述3項條件。倘若開決標、評選等,非於上班時間辦理,恐難完全符應公平合理原則之對待,即使主辦機關及廠商都願意也沒異議,恐怕也非正途,為避免爾後爭執,不宜於非上班時間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