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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小弟承辦採購業務迄今也7年有餘,共同供應契約完善後,一直是我財物案件的一大助力,不但省去招標繁雜的過程並免去一些關心的眼光,且廠商也都有一定的水準,可最近我發覺(網路上有很多商家都可查商品價格)顯示器及液晶電視決標單價都高於市場價格,經詢問廠商後,其回答是今年(95)3、4月有大幅調降面板價格,故市場價格會比共同供應契約低(現已是6月底);小弟此封建言非為責難而來,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努力本人是給予支持與認同,唯因上述情況始有違政府採購公平、公正之原則,還望你看看大大能給予助力。
以下摘自共同供應契約系統-線上論壇回覆人: 3.7.16.66-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交貨二科葉玲惠- 回覆日期: 2006/4/24 上午 11:19:15 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另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是否為正當理由,由適用機關自行認定,毋需訂約機關核准,僅須以公文或傳真通知訂約機關即可,機關並得自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你看看大大:是否可建議中信局等訂約機關,請他們在招標時加註「商品價格隨市場調降時,應主動通知訂約機關調降、、、、」,因為共同供應契約實在好用,而且鋼筋、水泥政府機關都隨市場價格機動調整契約價金,這個要求對廠商應不過份吧!在這裡先謝謝你,這些年看你幫人解惑,自己也學了不少。祝 萬安!
兄台…「商品價格隨市場調降時,應主動通知訂約機關調降、、、、」小弟是百分之一百的同意您說的….可是…我.人不在工程會上班……也只是地方機關的芝麻官….(指職位不高).就小弟所知..當立約商願以較低價格供貨時...共同供應契約論壇…曾有此回覆依共同供應契約影印機租賃契約第十三條規定:「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租賃促銷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洽租機關。」立約商自得降價促銷,然為使立約商所給予 貴單位之優惠,能依契約規定一併適用於其他洽租機關,請轉知立約商來函向本處申請降價促銷,本處審核同意後即於網站公告,如有其他疑問請來電洽詢〈02-23111511轉5118 葉玲惠〉。…但..是否曾有此案例……不得而知….同貨品市場價…較共同供應契約低……不是沒有可能…但…貨品數量… 或保固…或是否屬特定期間之促銷…?均有待深究..況且立約商..尚承擔甚多風險…(交不出貸..逾期罰款…)另外….小弟於此到有一個問題…….假若立約商...又參加某政府機關標案同性質標案……且標的型號完全相同…而後者標價低於共同供應契約……此時有無前述共同供應契約影印機租賃契約第十三條規定之適用?....
1.依據個人親身經驗,迫使立約商甚至上游製造商去更正共同供應契約內容,並非不可能的事。2.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廠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也就是中信局的任何產品都會依照本辦法來訂定合約內容。3.個人經驗:去年本人向中信局買了一台EPSON C1100採色印表機,該機中信局定價17000,有天自己無意中逛電腦量販店,發現該機促銷價竟只有14900,而且還送5000元的碳粉折價卷,而且事後在EPSON網站竟看到:本專案不適用中信局採購,當時就覺得非常不爽。經比對同型號機種的細部規格後(重要),確認是一模一樣後。 就與立約商反映,立約商說無能為力,於是我就打電話到中信局(訂約機關)反應,小姐說會幫我們反映,我說:如果你們自己簽訂的合約都無法處理,那只有向工程會或消基會反映了。小姐就很緊張,表示會發文到EPSON,會要求降價。果不然,二星期後,中信局小姐打電話過來,表示EPSON同意送5000元的碳粉折價卷,但差價部份可否以價錢相當的記憶體取代,我就說可以。4.其實,如果對採購法很熟悉的話,很多權益是可以爭取的,要能氣壯,必須能理直。與所有採購人員共勉之。
這種情形應該算浪費國家資源,雖然沒有實質證據可以證明採購人員,但是責任問題應該要避免廠商不當利益產生,當我發現這樣時都用比議價方式辦理,節省經費也有依據可以比較(非為圖利廠商是節省經費,有人質疑才是意圖圖利廠商)參考第4條-本於良知公正執行公務第5條-努力發現真實,維護機關權益.採購法第6條第1項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原則所以當你發現這種情形就看你要不要視而不見了,當你做出這種決定後顯示你的專業,順便替他人上ㄧ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