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共同供應契約是應變能力不足?抑或是故意圖利廠商?

  • 發表者:萬得否
  • 發表時間:95-06-22 11:13:40

各位先進:
小弟承辦採購業務迄今也7年有餘,共同供應契約完善後,一直是我財物案件的一大助力,不但省去招標繁雜的過程並免去一些關心的眼光,且廠商也都有一定的水準,可最近我發覺(網路上有很多商家都可查商品價格)顯示器及液晶電視決標單價都高於市場價格,經詢問廠商後,其回答是今年(95)3、4月有大幅調降面板價格,故市場價格會比共同供應契約低(現已是6月底);小弟此封建言非為責難而來,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努力本人是給予支持與認同,唯因上述情況始有違政府採購公平、公正之原則,還望你看看大大能給予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