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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變更

  • 發表者:您看看
  • 發表時間:97-03-27 14:12:19

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
二十、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法規及行政規則公告
公告類型: 行政規則-解釋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六○○○四八二九○號
根據之法規: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 其他
本公告上網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李(先生或小姐)
主旨:國內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使用鉻化砷酸銅(以下簡稱CCA)處理防腐木材,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三、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除許可用途外,禁止使用CCA處理之木材。至進行中或已簽約之工程,機關經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考量後若欲改換其他材料,得依契約規定併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內容辦理契約變更。
小弟按
機關承辦同仁要的是更清楚的函釋..
「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內容辦理契約變更..並沒什麼問題..
有問題的是..適用22條1項那一款?
又例如..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原因,致須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者,由於契約變更須經雙方合意(採購契約要項第24點),廠商如就延期部分之工程請求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機關得參照本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及96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0910號函(皆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
也是一樣...
如果上述二案加帳金額超過一百萬元..
如以22條1項第16款辦理..(前一案應該是22條1項4款)
是否應再報工程會認定?
或是屬契約變更一覽表第八項
由廠商決定增加供應數量或金額(含採購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已於招標文件敘明得增加供應數量或金額之上限及計價方式。得逕行以22條1項16款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