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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最近第一次辦評選案,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有幾點問題想問大家~1.機關的需求說明書(契約書)和廠商服務建議書有出入時(例如保固期限不一),是由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敘明,讓委員看決定是否於評選會議詢問廠商,如果委員沒問該廠商,最後又是該廠商得標,那要以何為主(採無協商辦理)?2.A廠商和B廠商的服務建議書,有少部分敘述技術文字相同..看了一下B廠商提出的成員資歷,發現某位有A和B廠商的資歷,可能就是這樣才會一樣,因此承辦人或工作小組需要在初審意見註明嗎,抑或是要做何處理?3.製作契約時,除了將廠商允諾事項,另需要將需求說明書或服務建議書放入嗎?,如需求說明書有訂不得低於某某規格,應放入?
1.初審報告時說明,委員未提,小組亦應提.2.法50.1.5參考工程會09100516820號函示,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不得決標予這二家廠商。3.議價時議內容,該議定之內容併入契約.
堂大哥非常感謝您寶貴的意見經口頭詢問本機關採購、政風單位意見..他們是偏向在初審意見敘明,由評選委員決定該2家是否可為優勝廠商..--不過在我承辦人的立場...如果他們服務建議書有抄襲的情形符合堂兄您提到的函釋,可能由同一人繕寫有無可能某甲曾經在A公司,可現任職B公司,兩公司無關係某甲原本在A公司本就是負責類似案子,某甲可能從A公司將文件帶去B公司,再來用之前A公司的文件投標....請問判定事實是否如此是承辦人? 政風? 檢調?的責任?另外本案有無違反法31-2-8,由工程會認定...有無相關解釋呢? 感謝
31.2.8指的是押標金的問題,50.1.才是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其5或7款工程會均有解釋函,建議請政風協助調查,結果在小組報告時說明.如果確定有5或7款的情形,委員會的決議亦不能違反採購法,即不能決標予這二家廠商.
調查的方式很簡單,先請政風分別請二位計劃主持人到機關說明內容(特別是相同的部分),應該能分辯出是不是同一人所為
堂大哥,再次感謝您的意見有想到幾條路徑可走,是否合宜,提出來討論第1條路.本案為上級機關委託辦理採購,將有抄襲情形及建議書密函上級機關,由上級決定是否有違反50.1.5後再辦理評選第2條路.由承辦人敘明理由,簽會政風,待調查結果出來後,再辦理工作小組初審及評選會議,如有違反50.1.5,由委員會決議不決標該2廠商。第3條路.由承辦人敘明理由,簽會政風,如有違反50.1.5,則直接不予決標該2廠商,因無其他廠商,辦理廢標,(不開評選)另外之前提到的問題是,如違反50.1.5,則必然要依31.2.8處理嗎?
押標金,參考工程會89000318號函示.先電話私下向上級說明,因是貴機關辦理,上級應不會介入.
上級如不介入,應由政風調查比較適當.
堂大哥再請教您提到的"調查的方式很簡單,先請政風分別請二位計劃主持人到機關說明內容(特別是相同的部分),應該能分辯出是不是同一人所為"我的解釋是:請政風分別請二位計劃主持人到機關說明需求說明書內容,應能分辨出是不是同一人所為堂大哥,如部分文件內容同一人所為但時間點不同(日前任職A公司,現任職B公司)仍違反採購法50.1.5嗎..
1..是否為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要綜合探究各項資料...如果無明顥之處..且亦無其他情事(押標金..聯繫電話等等)..認有重大異常情事...就繼續辦理.......2...如果等其他單位查明後再辦....... 恐怕...............拖很久........其他單位也會說...不能肯定...再函送司法警察機關........有的等的了....至於原來1問題...保固,,,,,,,,您沒說到重點....到底需求是多久.或是不設限由廠商自行提列.....問題3...什麼是契約??訂在標示有契約文件者..就是契約?沒者...就不是??
看兄您好1.有關舉例保固期間,除了需求說明書有提,合約書草案中當然也有一致提到,而廠商的建議書內保固期間和需求說明書及合約書不符...2.除了服務建議書外,其他電話、押標金等的確沒有事證可證明,但依工程會09100516820函中提到:投標文件由同一人繕寫,依50.1.5處理,看到這個解釋後,讓我覺得還是要小心一點,依法辦理總是沒錯....感謝看兄的寶貴意見希望能多多指導....
同意看兄所提1.的意見,為什麼建議由政風調查,有二個目的,一避免承辦怕事變成無法處理,二政風調查較有公信力,保固,你會提出來,當然比機關要求低,已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要求,實務上該項就是0分(至少委員應給予很低的分數),有問題,審議規則第3條之1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