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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逾期違約天數計算

  • 發表者:豆
  • 發表時間:113-01-31 10:59:36

工程竣工逾期,請問逾期違約金如何計算?
(契約)第十七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以日曆天為單位,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本契約價金總額(本契約第3條附件第1款金額)1‰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所有日數(含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均應納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一)乙方如未依照本契約所訂履約期限竣工(包括併入逾期未改正部分),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二)初驗或驗收有瑕疵,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正,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扣除以下日數:
1.履約期限之次日起,至甲方決定限期改正前歸屬於甲方之作業日數。
2.契約或主驗人指定之限期改正日數。
(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者(不以甲方已有使用事實為限),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_‰(未載明者,為3)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數額以本款前段「每日依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

本案履約情形:
履約期限112/11/08
確認竣工112/11/16 (竣工日112/11/16),逾期8天
初驗112/12/11 (限期改善112/12/25),廠商申報完成改善112/12/25
初驗之複驗112/12/25,複驗合格
正驗113/01/10 (限期改善113/01/24),廠商申報完成改善113/01/24
正驗之複驗113/01/26,驗收合格

請問逾期天數計算方式何者才是正確?
(一)11/09~11/16,計8天
(二)11/9~11/16+12/12~12/25+01/11~01/24,計36天

如果採計(二),是不是8天用第1項1‰計算逾期違約金,28天用第1項第3款3‰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很難計算,應如何處理?因為瑕疵部分為加強清潔、補交書面證明文件(例如材料出廠證明)、泥作收邊(不平整)、螺絲固定不牢固(晃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