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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應該是參照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適用最有利標是因為原則不訂底價,評選第一名也不用議價直接得標,所以需要將價格納入評選,這我可以理解但是準用最有利標跟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議價程序不得免除,機關選擇不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用議價機制來取代價格納入評選(評審)有何不可另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的評審規定不都機關自己決定就好,價格不納入評審為何一定要跟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綁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