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後確定流標,又因再次公告會超過原契約中履約期限,
1.重新公告是否可以修改履約期限?
回答:當然可以。
2.又是否屬重大改變?
回答:
是否屬重大改變,主要依個案,要看「有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修改履約期限,通常都會影響廠商的投標意願,所以最好認定「屬重大改變」為宜;
少數特例如原履約期限1/1-3/31
因為再次上網而只是順延個幾天,例如改成1/15-4/15,履約的期限只是順延,且順延的差距不大(如果是上半年延到下半年,那差距就可能會很大,因為物價的波動或缺工等因素),或可視為「非屬重大改變」。
參考法規
1.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八條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2.第四十八條第2項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3.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4.工程會88年8月4日(88)工程企字第8810727號函略以:「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