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 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 P)功能;如需觀看新聞內容或是申請表單下載,建議您由more頁進入並選取符合您之相關資訊內容
最有利標依採購評選會組織準則第3條”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一定要開會審定嗎?是否可以透過書面意見來辦理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二O七一六號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九十四條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梁(先生或小姐)主旨:關於 貴府執行「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八」府環法字第一一四四六二號函。二、 關於招標文件之訂定、審定及評選程序進行,是否均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乙節,如採購評選委員會有召開會議且作成決議之情形,自應適用本規則第九條第一項有關出席委員人數之規定。招標文件之訂定及審查,先函請各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復審查意見方式辦理者,仍應彙整意見後召開會議決議之。正本:新竹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所述有關出席人數之規定,本會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一四九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有前例,開標前成立,跟本就不用給他們審,採購法88年施行到現在,太多前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