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第二項】。」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工程或財物採購之驗收須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第二項】。」
二、依上述規定,並無「終止契約結算後辦理終止契約驗收」得免填之內容,所以只要工程有驗收,理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個人淺見,僅供參考。